行业新闻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新宣布的12号公告对防疫物资的

日期:2020-09-02 浏览:199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新宣布的12号公告,以下邮件来自大DHL总部作业部的解读和操作指引,请详细阅读。

提取关键信息如下:

1。出口非医用口罩,补充《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共同声明》(附件1),口罩质量正确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或同时符合现行质量标准。

2。若客户声明非医用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且生产企业不在黑名单中,则提供《共同声明》 +《产品检验报告》可取件,否则不取件。(“黑名单”海关暂时未公布,海关会在通关中断拦截)

3。若客户声明非医用口罩符合国外质量标准,且生产企业在附件3企业清单(简称“白名单”)中,提供《共同声明》 +《产品检验报告》可取件,不在清单中的不取件。

4。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物资,若已在中国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按原方式操作要求。

5。以上五类医疗物资,若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但获得了国外认证或注册,且在附件4企业清单中的,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2),则无需提供“医疗“注册文件/备案证”和“药监局注册/备案截屏”,其他仍按原方式正常操作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附件1,需中英文填写,中方盖公章,外方签名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2,需中英文填写,出口方盖公章

#《产品检验报告》需客户自己寻找检查结构完成,网上查看模板

 

广州口岸更新了《防疫物资检查清单》和《出口清关通知》,请逐步更新给客户。

 

注意事项:

 

n《防疫物资检查清单》只能填写3种物品,同一票快件超过3种申报物品,请另建一份;

 

n附件1《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仅适用于非医用口罩货物;

 

n《防疫物资检查清单》已含填充说明指引,表头不能为空,货物信息只要选择的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栏要完整填写,“单证要求”栏和检查事项“栏要选择” Y / N”,不能为空;

 

n寄送“医用”物资类,如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在黑名单中的,提供《医疗物资声明》(附件5);如符合国外标准,且在白名单中(附件4),提供的是《中英文医疗物资声明》(附件2)。


首页
电话
电话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