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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关于寄运附带电池的货物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0-09-02 浏览:149

接香港DHL通知,近日有货物在目的地怀疑发生自燃,经查涉事货件申报为“电子烟”,而实际货品为“电子烟带有电池”。即该货物实际带有电池,但寄件人在寄运货物时未按要求正确申报电池信息,不排除寄件人罔顾航空运输安全故意瞒报电池寄运,这对航空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及飞机货物的财产安全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威胁。根据香港民航处,危险品通告第2/2018号:违反《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更改为声明公告或错误声明的危险品会构成违反香港法例第384 A章,涉案的货运人及/或货运代理人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50000元及监禁两年。

考虑到航空安全的本质,我司再次突出,请寄运附带电池的货物时,正确正确如实申报电池信息,并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以及做到有效查验。如因瞒报,漏报等错误提示电池信息的行为产生的一切问题,后果及责任,将由寄件人承担,请各知悉并转告发件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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